在个体自由和法治之间找到共存的途径。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对话,对话的平台:1. 对于概念有一些基本的共识。 自由、平等……概念的普世化还是概念的内涵的普世化?每个人的「自由」概念完全不一样——因此需要对概念有基本的共识。

「好人与好公民」 PRE

PRE 1

  • 好人与好公民的定义:后者是「响应国家号召的人」?
  • 例子:马丁路德金 是好人但不是好公民?
  • 界清「公民与非公民」
    • 公民身份所带来的一系列福利
    • 例子:朝鲜战争结束后十年间,禁止两地的亲属往来
    • 例子:叙利亚难民,15 年叙利亚儿童死后被冲上海滩
  • 全球化时代:「世界公民」
    • 康德:「每一个人作为世界公民而拥有一种『世界公民的权利』,他们组成世界性的联合体,并有某些普遍地调整他们彼此交往的法律,且无论如何也不能废除一个人作为世界公民的权利。」
    • 哈贝马斯:「世界公民权的关键在于,这种权力必须越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国政府,而落实到作为个人的法律主体的头上,并使个人作为自由、平等的世界公民联盟中的一员而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 多元国家公民身份

PRE 2

  • 「公民」「人民」的概念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3
    •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宪法》序言中的「爱国统一战线」

    人民是政治认同还是文化认同?

  • 「民族」

    • 历史和文化来进行划分?
  • 「好的公共生活」

    • 公共领域的定义:「当我们从个人和家庭中走出来,开始关注从经济领域拓展到文化和政治交往中时,我们把这种领域称为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PRE 3

  • 「公民」概念
  • 自由主义:个人权利,强调私权利免受公权力干扰
  • 共和主义:政治参与热情,强调政治性权利与公民美德
  • 「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来源于公民这一主体地位,但公民身份并不是公民的直接映射,它还与承载公民这一角色的个体是密切相关的。
    • 世界/多元公民身份
    • 公民身份其实是公民对于自己在共同体中的一种身份认同感,随着民族国家外部或者内部的环境变化而变化的。

公民及其相关概念

问题 1:为什么要做公民?

  • 特定民族国家可以给人精神上的归属感。——参看萨义德自传《格格不入》
  • 用脚投票的权力。任何一个在个体权力保护上较好的国家都是以好的公民权力的形式为基础的。

问题 2:好人与好公民

  • 第一,政体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整体,好公民的标准就有不同(符合特定政体的标准)。思考,政体本身是不是就是政府?

    但是「善」,对于好人的判断可以说是统一的,取决于人类共同体对于善的认知(当然这一点也是可以讨论的,不同价值之下普遍的善是否有可能)。相信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一个统一的普遍法则之下,自然法/宇宙秩序,它决定了我们对于善的理解。

  • 第二,好公民和国家的整体相适应国体决定了谁是自权力的最终源头,谁的利益作为最终的行动目标。政体就是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来进行服务,君主/民主。《宪法》第二条,对于我国政体的规定。政体≠政府本身,是服务于国体的。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则是人代会。所以,适应政体的标准≠适应政府的标准。所以在评价好公民的时候,必须要和国家的目标相匹配。

  • 第三,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好人≠好公民。公民是对于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但是还有私人领域,所以不一定是好人(活动场域)。

    另一个矛盾:当公民的良知自觉和政府的决策、现行立法之间的冲突的时候,怎么办?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如何行动?前提性的澄清:二战之后,我国从德国的经验得到,我们承认冲突的存在。现在国家的正当性都是建立在个人的价值之上的。个人的伦理和国家论题,后者并不必然有优先性。2. 国家利益和政府利益之间的区分:国家的利益表达需要政府这样的一个实体来表达;而政府是由人来代表的,所以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此政府并不总是代表国家利益,政府不必然有正当性

国家要有对于公民的合法的请求来矫正恶法——要有合法的渠道来进行反馈。(中国有这样的机制吗?14 年之后,国家在逐渐健全。)

斯特劳斯所讲,为什么在一个好的政体之中,好人的善和好公民的善才能得到统一。「因为只有在最好的政权下,政权的善与人的善才能等同起来,这种善就是美德。」《什么是政治哲学?》1. 人民的目标和国家的目标之间是否统一;2. 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冲突能否得以反馈,得以解决,一个平台。

国家可能并不认同公民的良知自觉(假设这是正义、理性的),这就涉及到对于「公民的不服从」的权力的理解(这在自由主义国家中才有更多的意义,但在其他政体中可能不被承认)。但这并不重要,因为这里涉及到的是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的反应。对于「公民不服从」,从亚里士多德、梭罗、马丁路德金、甘地。都承认:1. 公民不服从本身,要以尊重法律为前提;2. 采取非暴力不合作的形式,不服从不能是暴力的方式,不能对于自身以外的他人的财产构成影响,注意到任何人的行动都会对社会秩序构成影响;3. 要承担因为你的违法所构成的法律后果。注意到,需要公民有理性、自制、良知。

问题 3:公民和公民身份

citizenship,有一种「关系」:国家对于个体的认同,个体对于国家的认同。两者之间的相互认同,才具有「公民身份」;而公民是无差异的,国籍决定了。我是否认同一个国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有没有对于个体权利的保护。简言之,是否得到平等的权力保障决定了「公民身份」。马歇尔,三个方面的权利:

  • 个体自由
  • 政治权力的保障
  • 社会的要素,社会要素:「得体」的生活

何谓公民身份?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status),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享有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可见,在马歇尔看来,平等是公民身份的内在本质。就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而言,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由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所构成,其中公民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需要的各项权利组成,比如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同时也包括司法权利、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等。公民身份的政治要素是指公民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身份的社会要素是指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代表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传统,他所言说的公民身份的各个构成要素分别对应于自由主义的各个组成部分:公民身份的防治要素对应于法治,希望通过法治来保护公民所享有的一些基本自由;公民身份的政治要素与自由民主相对应,希望公民在政治上享有权利(比如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权利),从而使公民的基本自由获得保护;公民身份的社会要素对应的是福利国家,主张通过建构一种福利国家体制,为公民提供一些基本的生活保障。

什么是正义?罗尔斯《论正义》:……我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期待,就是一个人不要以个人以外的因素所支配。

一个问题:立法的过程是民主决策的过程,常常是多数决,这意味着社会少数无法得到反馈。因此,这些少数虽然是公民,但不具有公民身份。我们在讨论城乡差异、教育等一系列问题的时候,我们讨论的是公民身份的差异。

问题 4:民族、国族、人民

  • 民族:现在民族概念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的。把欧洲秩序建立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共同的历史记忆,所产生了共同的语言、……」指称的是一个血缘的共同体,历史记忆等等产生的文化传统的承袭。

    而所谓中华民族,是文化认同。1. 一切对于中国文化认同的人都可以放在中华民族这一「国族」概念。2. 在国族之下的小的民族族群,如「民族区域自治」;两者有所差异,但都是基于历史、文化的认同,都是文化认同的概念。

    费孝通,「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

    为什么同一部宪法中会有两个(民族的概念,一为族群,一为「中华民族」)?孙中山认知的转变,1. 1923 年之前,是以汉文明为主体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中华民族是一元一体的;2. 1923 年之后,则是国族的概念,强调多元一体的认同观。

    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费孝通和顾颉刚之间曾经有过一场关于“中华民族”是一个还是多个的问题之争。这实际上触及到了人类学的有关于“一”和“多”这一基本问题的讨论。费孝通晚年试图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的民族关系观念,去对此既有争执对立加以弥合,由此而发展出适用于中国语境的核心概念,并注意到了一个有着其自身历史进程的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上的策略选择。而今天,我们如果能注意到国家的一统和民族的多样是同时共在这一点,那人类学的“一”和“多”之间的辩证关系的把握,可能就是我们理解自身民族发展问题的关键。

    不得不承认,「民族」这一概念有着其魅力:一方面,天然的认同,自然情感;另一方面,超越国界的感召力,甚至对于超越政治、地域范围,都是有影响力的,如春晚「全球华人」。

    但是,以民族为准构建国家有问题:1. 一元文化认同,和多元文化并存的现代国家之间就有着冲突。2. 健全的关系之上,不能依赖于情感,而要理性;如果只是建立在文化基础之上,可能带来狭隘的爱国主义。

  • 总结:民族是一个文化概念;宪法中民族有两个概念,一是国族,一是族群。作为构建国家的基础有着强大的力量,但是也有着一些短板。

  • 第一,历史上是共和国的缔造者,集体的概念。第二,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代表了良善的政治选择/决策所忠诚的方向。注意到,人民是和共和国联系起来的。是和一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联系的,使得其区别于民族而成为一个政治概念

    人民是一个共同德性凝聚起来的伦理共同体,图景性的期待。1. 人民作为共同是永恒存在的;2. 因为是共同德性凝聚起来的伦理共同体,所以是正确的,通过人民所表达,赋予了国家一个抽象/意志;国家不仅是不朽的,还是正确的。

    第二点,对于个人,是对于政治修辞,提供了构建政治共同体的想象的基础。我是作为人民的一元存在的,是超越个人生活的,给予了……的建构。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有效地构建了安德烈「想象的共同体」。

    然而,因为其抽象性和集体性,容易阻塞掉个人的关怀——所以要局限在特定的场域。当我们涉及到具体的……,不能停留在抽象的集体概念中,也即不能停留在政治修辞上。我们要回到具体的个体公民上。

  • 总结:人民是一个(集体)政治概念,一方面构成了国家的正确的想象;对于个人产生了政治生活的想象,构建了我和国家的关联。它有其意义,但它的使用要有局限。

国旗致敬案

PRE 1 组

关于“公共利益”的思考 1、我们不能脱离集体而存在。我们的经历、成长环境、周围的人和事塑造了我们,我们需要通过所生活的环境来认识自己。而认识自己是自由选择的基础。因此,自由的实现应具有公共利益的考量。 2、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为我们对道德问题的思考提供了一个新的维度。公共利益应存在于我们对于道德和自由问题的考量中,它可以帮助我们对道德标准的确定。在今天——这个价值观多元的社会中更是如此。

PRE 2 组

这一组则是支持不致敬的权力

二.宗教自由

  • 清教主义传统

    清教徒远赴美洲 政教合一的寡头体制及衰弱 第一次大觉醒运动

  • 宪法及其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

    1787宪法第六条 1791宪法第一修正案 联邦宪法与州宪法的冲突 1868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 宗教自由背后的对政府权力的警惕

    守夜人政府传统:守夜人政府本质上是一种有限政府,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 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壁垒

patriotism:[patriot+ism] ·古希腊语:patriotes[pater(父亲)+-otes(表示状态的后缀)]"people that shared a common fatherland"享有共同领土的人 ·拉丁语:patriota[country man] 十五世纪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时期定义:守卫共同的法律和自由的公民[认同公民共同利益common good的存在,承认自己为守卫公民精神civil spirit需要尽一份力] ·中古法语(1300s-1600s)patriote-1590年代英语compatriot同胞 ·patriot+ism在18世纪出现,19世纪20世纪在美国和欧洲广泛使用

致敬国旗的历史 ·19世纪80年代,南北战争后,校舍国旗运动 ·20世纪初,二次工业革命后,加入诗歌、歌曲、国旗仪式等感性元素;南欧东欧移民潮,同化外来人 ·40年代,二战影响,狂热推崇致敬国旗活动

老师这个例子是来自美国的阿米绪人(信仰中拒绝一切暴力与战争),在一战二战时期因为服兵役问题与美国国会发生过多次冲突

因为这个冲突后来才产生了《普遍军事训练和服务法》里的宗教实践与良心

@韩时东,美国1948年的《普遍军事训练和服务法》第六(J)章免除了因“宗教实践和信仰”而反对”任何形式的战争“的良知反战者的作战义务。即这里不是给与特定群体以例外,而是对所有的与supreme being有关的信仰在教义中存在反战认知的公民的平等义务的免除。

PRE 3 组

向国旗致敬的行为超越了宗教信仰的范畴 《法哲学原理》:国家是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 它意味着国家依旧是公民的情感主体,法律规定的自由真实存在,保护弱者不受强者伤害,防止权力的任意行使...... 进一步地,我们认为对上帝这样的超越者的崇拜与对国旗的致敬并不矛盾。

美国1879年的雷诺德(又译雷诺兹)诉美国案。 摩门教是美国犹他州的一个宗教团体,实行一夫多妻制,而那时联邦法律并无反对重婚或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到了1862年,《莫里尔反重婚法案》通过,规定在整个美国,一夫多妻制定为非法。 187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普兰法》强化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的规定,但引起了摩门教的不满。1874年10月,雷诺德因涉嫌重婚罪被政府起诉。然而,第一次审判以政府失败告终。1875年10月,雷诺德再次被诉。美国犹他州盐湖城的摩门教徒雷诺德被地方法院判为重婚罪。雷诺德对此不服,他以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上诉至最高法院。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词指出:“美国宪法保证公民的信仰自由,这和在法律上对公民的行为加以限制并不冲突。信仰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是人的心灵、灵魂的生活状态,是人的本能。法律保护人在精神生活上的自由,不于涉人的内心活动。另一方面,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则没有权利用精神上的自由来代替行为上的自由,或打着精神上的自由的旗号在现实中不受约束肆意妄为。当信仰或者说宗教教义从单纯的教条变成具体的人的行为,在社会上实现的时候,它就必须承担起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自由主义公民观

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公民观。不能立场先行,而是问题先行。不同流派的介绍是给我们更多的看待事件的视角。回到具体的问题当中。今天主要介绍自由主义公民观的框架。

自由主义的历史

  1. 自由主义常常和启蒙联系在一起,作为和宗教衰落在一起,但不是作为宗教的对立面而存在的;

按照基督教,人有二重性,肉体是世俗的,灵魂是不朽的;划分了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分别由政权和教会来控制。【而东方不一样,后者要么是世俗政权来控制,而伊斯兰则是教会来控制;在中世纪西方,二者保持了长时间的平衡。】「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当然不是完全的平等,而是竞争的关系。】在政权和教权相对稳定的二元对立中:一方面,世俗权力不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本身是有限的,只与价值上较低的那一部分相关。(在世俗政权一直以来很强的情况下,限制本身是很难的。)

教权衰落的时候,当政权希望控制另外的一个领域的时候,人们认为它没有权力来控制,不可能全面干涉。原来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应当变为个体自由的领域。洛克「掌管灵魂的……是属于自己的」。——所以,变成了世俗政权的 power 和个体自由的 right 之间的关系了。而且 right 作为一种本位的高级的部分高于前者就显得合理。

  1. 首先要申明,希腊城邦更多是共和主义公民观联系,但不是和自由主义毫无关系,包括平等概念。自由主义对于自由的理解更多和中世纪城市自由联系在一起。【《看不见的城市》,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历史上城市的自治和个体自由的关联,我们在讲「城市」的时候好像不可分离。但中世纪城就是高大而坚固的城堡,国王和贵族;而市有着很大广场,有邮局和其他的其他公共设施,所以是为了商品交易的。所以我们讲城市自治,更多实质市的自治。

如何成为城堡统治的域外之地?解决纠纷的司法的权力:所以出让自己的经济利益,或者说暴力的方式获得自治权。(城市最早是在商业中出现的)市的自治权是为了防止城堡的干涉。这构成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初的起源。(所以《大宪章》13 条强调的城市自由,伦敦城)。

古典自由主义:消极自由

  • 市本质上是一种防御的自由——古典自由主义对于自由的理解:免于受到干涉。(柏林,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
  • 初始的目的是保护财富,所以古典自由主义对于自由的基础性的含义是财产自由。在过去,财产来源于土地,而土地归属国王,所以财产归属国王。洛克给出新的解释:财产其实来源于人的劳作,所以财产归属个人。——另外,财产是从个人的努力联系在一起的。——带来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
  • 个体主义的价值领域。什么是自由?没有外在干涉,没有人对其剥夺财产的情况下,个体可以追求个人幸福。不受阻碍。《人权宣言》自由是有一切有权从事,无害于他人的概念。
  • 因此,强调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免于干涉,结合之前政权和私人权力的划分。
  • 因此,对于国家的想象也是非常消极的。国家只要不干涉就行了,所以国家是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国家享有的权力也有限,仅限于治安的权力、对外防止入侵的权力,还有邮政的权力。亚当斯密《国富论》强调市场的独立和本位的价值。——政治和经济,国家和社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此之前,我们是在王权的统治下不区分政治和经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开端) 。——个体的自由和权力是本位性的价值,而国家是手段性的为了实现而不得不接受的。最本质的价值归属是个人权力、个人自由,不存在高于其的共同的善。
  • 对于公民的想象(好公民的理解):是否纳税,是否参与到市场中,是否守法?也是完全消极的。个体并不受共同公共生活的义务;只有当政府干预了私人生活的时候,个体才有权选择是否超越个人领域参与到公共讨论中。人的本质是个人主义的,反对政治国家通过权力来构建政治联系/社会关联(只是在人的自主的层面上自发形成);因此,对于教育是非常警惕的:国民教育常常是的政治构建,试图给与公民何为好的生活的想象;但其实应该交给个体去回答,和它所强调的个人自主是完全冲突的。

以宗教自由为例

首先,这是一种消极自由。怎样理解?从宪法中来看,美国宪法首先提出了宗教自由,这是对于母国的反思,他们希望国家在宗教问题上应该是消极的角色,既不支持也不压制特定宗教的宗教宽容,leave the citizens alone。(911 之后西方对于宗教的应对)

《马克思论犹太人》好像是很轻松的,国家只要不干涉就行了。但是在上面两节课的讨论中,可以看到是复杂的,宗教没办法完全停留在私人领域中。尤其是宗教行动本身外部性非常突出的那部分。所谓的「政教分离」并不意味着两者有条泾渭分明的界限。

2001 年,入学誓词——亨廷顿,未来世界的冲突不是意识形态的冲突,而是文明的冲突。——知识分子的责任是什么?显得更为敏感,更为痛苦,看到社会未来可能的问题,「桥中人」的角色。(2004 年开始,法国「禁止在……佩戴宗教标志的……」,德国「和宪的方式……禁止老师佩戴面纱」)

未来世界的国际冲突的根源将主要是文化的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和经济的,全球政治的主要冲突将在不同文明的国家和集团之间进行,文明的冲突将主宰全球政治,文明间的(在地缘上的)断裂带将成为未来的战线;国际政治的核心部分将是西方文明和非西方文明及非西方文明之间的相互作用。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秩序是同文明内部的力量配置和文明冲突的性质分不开的。同一文明类型中是否有核心国家或主导国家非常重要;在不同文明之间,核心国家间的关系将影响冷战后国际政治秩序的形成和未来走向。——文明冲突论

宗教自由和公共生活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判断国家行为的正当性?两个因素

  1. 政策背后主张的公共利益是什么?(正当的)
  2. (宗教宽容就是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宗教)是否在指定的时候是限定特定的宗教信徒的?

进一步追问,宗教信仰自由背后要保护的是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到底是什么?——和给的中国的案例放在一起,姓名权是什么?

新自由主义 new

防御性的想象,right 是盾,power 是矛。有何发展?

新自由主义其实是中文翻译,其实有两个分支,new, neo,后者是一种变体/变态。neo 意义上典型代表是里根政策和撒切尔政策。是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背离式的发展。——一切都私有化,甚至否认传统的自由主义想象中国家的权力。认为国家提供的所有都可以通过私人来完成。但在现在,我们还是认为有些具有排他性的公共产品。【所以我们现在不太提及 neo 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而是 new 自由主义。】

洛克纳诉纽约州案(1905)

洛克纳是一家烤面包房的经营者,他因为要求自己的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而被控违反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法院要求他立刻缴纳50美元的罚款,在监狱里服刑50天。洛克纳不服判决,一直将自己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得以胜诉,并成功推翻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纽约州认为他们维护了治安权:面包工人不良的健康状况,造成食品安全的隐患。洛克纳认为纽约州干涉了自由,政府违反了契约自由的承诺,多管闲事【1905 年就已经开始了对于社会主义的警惕】——延续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对于自由的想象。

【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是实现立法目标的合理的手段,还是专断任意的立法?从本质上说也就是州“治安权”这个权力与受宪法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较量与博弈。】

反对意见,哈兰大法官等三人:另外两个都是规范到事实的论述,而哈兰则有了法社会学的角度:面包工人确实有隐患。霍姆斯:任由多数人的摆布恰恰是民主社会的特征。立法本身就是多数决的过程。(宪法的功能是什么?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但有例外:除非可以这么说,民主的立法侵犯了基本的原则——这时要从节制转向能动。——之后会讲到。

大家本以为,洛克纳此案毫无胜算。毕竟,已有霍顿诉哈代案(Holden v. Hardy)在先。但是,万万没想到,最高院以5笔4的比例,支持洛克纳胜诉。最高法院大法官以违反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为主要的判决理由,裁定《面包坊法案》无效。判决原文表示:“这个法律必然干涉了雇主和雇员之间订立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涉及到了雇员在雇主的面包店里的工作时间。对于自己的事务签订合同的普遍权利是由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

自此后,美国司法就进入了洛克纳时代,简而言之,就是最高院法院宣布州立法规制无效是家常便饭的时代。虽然此案一直伴随颇多争议与批评,不过不得不承认,此案开启的洛克纳时代,极大的巩固了美国的宪法和司法稳定,加强了联邦与各州的司法管控。

西滨旅社案(1937)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1937 年:罗斯福新政,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转变。(三次:立法、南北战争,还有罗斯福新政)

1929-1933 年经济大萧条:仅仅依靠市场可能有问题;市场可能失灵,社会达尔文,强者愈强。——契约本身可能是虚假的,契约双方可能本身就不平等。

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华盛顿州的《妇女最低工资法》以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免受在有损健康与道义的工作条件下从事工作为目的,将州内任何行业雇佣妇女和未成年人在有损健康和道义的工作条件从事工作的行为,包括以不足维持生计的低工资雇佣妇女从事工作的行为,均规定为违法,并确立了妇女和未成年人最低工资以及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甚至还规定成立作为裁定上述工资和工作条件是否适当的机关“产业福利委员会”(Industrial Welfare Commission)以及有关的裁定程序。

本案的当事人帕里什(Parrish)是一家名为西岸宾馆(West Coast Hotel)的一名妇女顾员,因为实际所得的工资低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标准,[1]遂向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主补回差额,但遭法院驳回,便进而提起上诉。州最高法院否定了西岸宾馆一方所提出的有关华盛顿州《妇女最低工资法》构成违宪的主张,裁定该法律合宪,并接纳了帕里什的请求。西岸宾馆一方对此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引用了1923年艾德金斯诉哥伦比亚区儿童医院一案的判例,[2]坚称本案中的华盛顿州的《妇女最低工资法》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有关正当程序条款,因而无效。[3]

联邦最高法院于1937年3月作出判决,全体大法官以 5 : 4的微弱多数认定上述州法合宪,并明确地推翻此前有关正当程序条款的判决,从而成为历史上的一个具有转捩点意义的重要判例。

和洛克纳的案例相似,这里是为了保护女工的权益。——否定了绝对的自由,契约自由不是不可撼动的,而是有历史和意涵;另外,加重了国家的责任,用宪法来保障。转变:古典主要是为了保证经济自由,政府的角色是减少干预,是因为当时市场兴起时候在资源分配上的优势,以及打破封建国家的桎梏;而在 30 年代的萧条打破了这一观念,出现了 1. 契约制度两方面失衡;2. 市场失灵,社会达尔文。意识到这些弊端的解决需要国家的介入。保持现有市场,国家积极维护市场的平稳,再分配,社会平等(只是解决弱势群体)。

罗斯福「我们唯一值得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背景是大萧条)。——加了另外两大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公民的权力转向了积极的自由:社会福利、保险、基本教育。国家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积极起来。从「守夜人」到……。政府被授予了很大的权力,如何保证这些权力不被滥用?就需要公民的权力,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但现实上,则是国家权力的不断膨胀,而私人不断缩退到私人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共和主义开始复兴。——古典共和主义是否能和今天的话语向对接?下节课。

Q:为什么不能只管制市场市场竞争(扭转市场失灵)?而要提供社会福利等

政府首先要解决的是资源调配的问题。但是即使市场完美运行,仍然有社会达尔文的问题——市场竞争之后的社会达尔文问题。例如:公民教育,使得穷人和富人有一个平等的起点。失业保险,使得工人有了和老板谈判的条件。

共和主义公民观

解释了原因:1. 规模的扩大,每个人直接参与政治的可能性降低;2. 商业,更倾向于独立;3. 闲暇。

古代人的自由是集体自由;现代人是个体自由。

这两种自由对应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对应共和主义、自由主义?(并不完全对应)

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等的出现,使得公民参与政治的愈渐衰弱;在此背景下,共和主义复兴。【《独自打保龄》】

古典共和主义

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

对于王制的反思带来了古典共和;注意与君主制/君主制对立而存在的。特点如上面的 ABC 这些。经过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等,形成了一种新的政体。

公民大会如果比作立法的话,议事会更像是政府;陪审法庭最多为 501 人;执政官处理日常事务,由公民大会选定。雅典的特征:民主化发展

引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发生在雅典?和军制的改革有关:成员有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意愿。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公民团体完全是由战士组成的」——参与的热情和战士的身份相关;作为战士为城邦付出过,会和城邦之间构成血脉联系的强烈联系。就会产生对于公共生活的欲望。最初雅典是以骑士为主的,因此多为贵族。斯巴达的军制传入,加上战争频繁;从骑兵转为重装步兵;这些催生了雅典民主政体的改革。(这也解释了雅典民主的主体是成年男性

雅典的民主政体第一次把权力从少数人转移到了公民的手中,实现了公民内部政治权的平等。

  • 雅典共和主义第一层内涵/特征:与君主制对应的民主特征(共和国内涵,强调民主)

但是在和平年代,用什么来构建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强有力的联系?——这是我们作为公民要思考的

罗马共和制

罗马在什么意义上拓展了共和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混合(注意到和柏拉图的哲人王不同)。三中权力的支持合作和相互制衡(之后还加入了教会势力)

  • 共和的第二层内涵:共同融合、共同和谐繁荣发展的政体(承认民主的前提下对纯粹民主的限制)

雅典强调民主的话,罗马更强调了和谐;雅典促进了民众的激情,而罗马对这种激情加以制约,对纯粹民主的制约。一种分权制衡的观念。构建了自洽的罗马法体系(三次政府世界:武力、宗教、法律)

  • 两者重合之处,也构成了古典共和主义的第三重内涵:两者都强调公民美德,和公民身份紧密相关的公民参与和公民美德

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共和主义的区别

  • 对待政治参与:自由主义认为公民没有参与的义务,参与本身也是实现私人自由的手段;而共和主义认为政治参与是人的本质所在。

亚里士多德,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借助于城邦精神展现出来:共同体应该有一个共同善存在,common good,城邦的目标所在。人们只有实现了共同善,才符合宇宙规律,才是善的。(三种善,其中灵魂的善就是要实现共同善)任何孤立的个体/团体不能同时实现这三种善。

1958 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为什么政治参与是人的本质所在。人一生中三种重要的活动:1. 劳动(对于自然的加工,农耕);2. 工作(不依赖于自然,人的创作);3. 行动(公共领域中的政治参与)。私人领域完全建立在物质之上的,受到欲望的束缚,不自由的;只有进入到公共生活中才是自由和解放的。【参与本身就是自由的本质】因为都是无差异的表达。言论和行动才彰显了「我是谁」。对于显示自我来说,政治参与才是最高的形式;因此政治参与不是手段,而是美德。是目的,如果不参与,就是不自由的。

對於理解阿倫特的公民觀來說,獨特的歷史政治背景與公民共和的傳統理念同樣重要。作爲一個從德國納粹第三帝國逃亡出來的猶太人,阿倫特目睹了魏瑪政府民主代議制度的崩潰,也見證了以踐踏自由主義理念,發動群衆運動起家的納粹極權統治的崛起。對於自由民主體制的自健自強能力,對於以自由主義爲代表的西方文明的持久價值,阿倫特遠沒有大多數自由主義所持的那份樂觀肯定。她憂慮的是,現代自由國家公共生活的萎縮正是民主制度脆弱的根本原因。公民觀的薄弱更會從根本上動搖民主制度賴以生存的一些基本價值和觀念,如人的自由、尊嚴以及積極進取的主體判斷和行動。

  • 关于共同善:古典共和认为城邦有共同善,先于、高于个体的善。亚里士多德认为本身就存在的。「上帝已死」,用什么来解释这个共同善?后来共和主义认为共同善是共同体是协商之后的共识?——但不论如何认为有共同善存在,不存在任何前政治性的权力:只有在先承认共同善的前提下,才有个人的权力。个人权利不能对于共同善构成任何的障碍。

他们认为存在一种「好的生活」的特定观念,当个人权力构成对于这个的冲突的话,个体权力要被牺牲。

上节课讲到,自由主义对于教育很警惕;而共和主义则非常强调教育。(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前者但承认还有一种共同的共识;而相对主义认为根本不可能存在共识)

而对于古典自由主义:存在基本权利 fundemental rights,其是外源性的存在,是先于政治而存在的。这是高于「好的生活」的,因此社会不能有一个「好的生活」的先验判断。因此:基本权利先于共同体的,因此先于共同善;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总是要维护基本权利。

共和主义的复兴

回到贡斯当的文本中:共和主义的表达在现代社会中是很虚弱的。然而,如何应对政治冷漠的问题?共和主义的调整

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写于 50 年代,看到了积极自由潜在的危险。所以站在了消极自由的立场;但是不意味着积极自由不重要,而是要超越罗马。来看文本。

消极自由

应当被容许」,非常消极的,守住,防备的状态,是一个盾防止积极的干涉。

  • 自由本身是建立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之上,对于私人领域的保护。
  • 强调这条界限,一旦这个界限划定之后,双方都是消极的,个体不参与对于国家的积极塑造中,守好自己的领域;国家是从界限之外,
  • 国家是「守夜者」,没有危害就不需要出来,有外来干涉的时候「警察」来解决就行了。
  • 注意到,这里是「控制的范围」,而不是「来源」问题。而国家权力,如何来源,如何行使,我不关心。

【穆勒,就是约翰密尔】

积极自由

积极自由的核心在于人要成为「自己的主人」。「我要做自己的主人」和「别人不干涉」之间的差异?

  • 不要干涉:我选择的范围是给定的;要做主人,进一步追问,选择范围本身是不是有问题,提供给我选择的人遮蔽了选择?给定我选择的人的正当性是什么?动机是什么?
  • 对于自由的威胁来自外部,他人的干涉;要做自己的主人,意味着阻碍本身也可能是客观条件:教育、信息获取

积极自由对于自由本身、自由的障碍的理解完全不同了。障碍本身可能是外部的:选项谁来提供、给我提供的条件;内部的障碍,自我分裂。物质的我与先验性的自我,要让我真正成为自我的主人。

另外一方面,积极自由更强调教育,因为要认识到先验的真正的我。和古典共和主义的关联,共同善,摒除经验的我对自我的奴役。

黑格尔康德都强调先验的自我。然而,积极自由可能存在的风险。我受困于经验的我,谁来告诉我?是否有第三者更清楚真正的我?把一种外在的意志以「这是为你好」「更明白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而强加给个人。

出现了悖论:对于自由的要求最后变为对于集体的强制。50 年代,在纳粹德国演变为现实中的灾难。共同善由于权力的时候,潜在的危险。

如何克服?新雅典流派对于自由的理解?

  1. 新雅典:阿仑特(对于积极自由的阐释?)
  2. 新罗马:佩蒂特

从共和主义自由观的发端可以看到,其和自由主义所追问的问题是不同的:自由主义只要不受干涉就可以了,而共和主义则要真正「做自己的主人」。消极自由只要有选择就行了,而积极自由则要问谁给我选择,要问对我们选择的自由有什么障碍。所以,积极自由确实拓展了消极自由对于自由的理解。此外,不仅要摆脱外在的限制,可能也要摆脱内在的限制——经验自由和先验自由。潜在风险:

  • 第一个后果,外在目标作为共同善的理解,外在的集体性目标对于个体进行强制(当积极自由把自由与善联系起来的时候,它用集体的目标来替代个体的对于自由的理解;精英/集体强迫人们自由;悖论,对于自由的追求最终演变为压迫)——所以贡斯当现代人的自由是「个体自由」古代人是「集体自由」。
  • 个体丧失对于外在一切,把本应当作为自己权利的「退隐到内心的碉堡中」。(积极自由带来的消极后果)——「佛系的生活状态」?——不受奴役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我应当活成自己的样子」。而是应该去认识理性的自我,康德。

新雅典:阿伦特 #待补充

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大家意识到仅仅倡导消极自由,可能造成社会生活的凋敝,无助于社会的发展;而柏林的积极自由有着语境,在二战的德国/俄国中看到了隐患的存在。

共和主义的复兴:完全停留在亚里士多德/新雅典/阿仑特的脉络中,隐患?

所有有新的一条路径:新罗马。通过佩蒂特《共和主义》来理解,很难说他给了我们一个更好的答案,但至少给了我们新的视野。(TED 演讲 How Do You Know If You're Truly Free? | Philip Pettit | TEDxNewYork

娜拉……提出了问题:我们……。

两个问题:1. 娜拉是否有权利不出走;2. 娜拉出走是否就是自由?或许还会回到让她舒服的环境中?

她是不自由的,是一种 lucky freedom 建立在她的好的丈夫之上。

新罗马:佩蒂特

佩蒂特在 2008 年《共和主义》提到的另一个情景:奴隶遇到一个很好的主人,甚至他提到要自我发展的时候主人还使用其财力来帮助他发展。但是佩蒂特仍认为其不是自由的。(注意到这里的自由还是自由主义所谈的个体自由)——因为尽管主人没有干涉,但是主人有随时干涉的能力,「任意的/武断的」干涉的能力。「无干涉等于自由」吗?

「无支配的自由观」。「任意的干涉的能力」,首先是干涉的能力,这种干涉还是任意的没有条件的。

关注的是能力本身的存在,而不是干涉是否存在。只要这种能力存在,就是不自由的。(TED 中)潘恩在《常识》中提到的,殖民地收回了税种,但这就自由了吗?反对的是税收本身还是别的什么?想征收多少就多少的权力没有改变。反对的应当是「任意的征税权」,它现在可以让你缴纳一便士,之后就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让你缴纳最后一便士。——北美口号「无代表不纳税」,反对的就是任意的征税权。

「无支配的自由」需要有三个条件:

  1. 为少数人提供防止多数人暴政的保护

可以看到和积极自由的联系。【注意到佩蒂特讨论问题的起点都是以个体自由出发的,否认了古典共和「共和善可以就对个体自由构成否定的主张」阿仑特等认为公共参与本身就是善;民主决策本身就是源于多数决,所以民主意志就有天然善/理所当然的正当的力量。】多数人的意志就构成了对于个体的任意的武断的干涉力量。【伯林那篇文章伟大之处,回归到了消极自由。两个原则:1. 唯有 rights 本身能成为绝对的东西;2. 人类在某些界限之内拥有绝对的自由

  • 第一,惟有“权利”(rights)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power)都不能被视为绝对;惟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利所统治。
  • 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认为如果违犯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止,是荒谬的想法。当我说某一个人是个“正常人”的时候,我所指的意思中,也包含了“他不可能破坏以上这些规则,而丝毫不感到嫌恶、或不安”。

无支配的自由和现代的「多元主义」是相容的;而古典自由主义对于共同善,对于教育的强调,对于民主意志本身正当性的认可,可能的问题。

  1. 提供民主的决策机制

执着于「无干涉」的人强调选择的权力,可以接受主人的存在,只要是「好的主人」;而「无支配」则强调选择本身,反对任何主人的存在,做自己的主人;这就与民主制度的需求相呼应。

为了实现无支配自由,法律之下的自由;公民有接受法律的义务,但是公民要决定什么事法律的自由【卢梭,法律是我制定的,服从法律等于服从自我的意志】。除了代议制、选举制之外,对于自治的强调,在公共生活中自我管理。【问题,自治,不是需要多数人?】

强调无干涉的消极自由,法律赋予公众的是干涉发生时候的抵御权以及事后的救济权;而后者关心的是,任意武断的干涉意志/能力是否存在,事前的预防和干预也是可以达到的。——无干涉对于政治是无能为力的,最小的国家,对于公共领域的冷漠。

公共领域的民主权力的要求,我要做自己的主人:1. 决定法律的走向,成为主人;2. 私人领域……,消除对于个人的支配。——要求国家尽量减少因为残障/贫困/无知对于自由的威胁。【我们没有能力改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我们怎么做?对支配能力进行限制/削减。矫正——怎么办:再分配,以此增强劳工与雇主对话的能力】

两个重要走向:1. 对于民主机制的要求;2. 增加不同语境中个体权力的保护(国家的保护)。

还有一个问题:干涉本身是否构成了对于自由的否定?再分配本身就构成了对于自由的威胁。第一点已经区别于消极自由了,第二点……。举了再分配的例子,干涉发生了,是否意味着不自由?

对于无支配的自由本身,首先承认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作为社会性的存在,干涉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干涉并不意味着不自由。

好的法律是在成就个体自由的。问题变成了如何是「好的法律」,即如何保证干涉不是武断的/任意的?意味着法律不是专断的,……但受干涉的……。区分 1. 自由的威胁性因素,其不构成对于自由的剥夺的;2. 自由的制约性因素,才构成对于自由的否定。 #问题:两者区别?

【核心观点:现代社会中被干涉很难避免,(第一次课面临问题,工体生活和个体之见的关系)和自然性的阻碍的约束性一样的,是制约性的,并没有构成武断的干涉(好像构成了障碍,最终可能实现了自由);威胁性因素在于,实质性地剥夺了自由,(简单的例子就是法律,群己权界,),纽伦堡法对于犹太人】

公平的法治本身是民主的反应(是民主决策过程决定的法律);实质性条件是实现了「公共利益」,干涉本身是促成一个我在其中能实现自我的环境的,我是在其中可以受到保护,和任意武断的保护是不一样的。

和消极自由的区别:无干涉的支配不是自由的,而无支配的干涉不但是可接受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是对于自由的保障。

  1. 公共选择、公共政策的可抗辩性 contestability

选举等过程是实现了自由,非常规政治;但是在常规政治中,如何保障个体自由?个体选择?如何保证日常中个体依然有自由选择的自由?

这就是第三种自由。不仅仅是政治的自由,还要求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公共渠道在常规政治/日常选择中表达自由的观点的可能性。

  • 不同于无干涉意义上的自由
  • 也不同于民主参与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自治的积极自由。不同于共和主义「民主参与是本质性的善」,而是作为手段来看待的,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回到个体自由。「民主参与是自由保障而非自由的核心」。

归到共和主义当中,因为它强调了民主参与;但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共同善?佩蒂特并不是认为没有共同善,但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共同善,对于其的理解是个个体自由联系在一起的。

回到柏林,个体自由是起点和重点,但不意味着是唯一的标准。承认个体自由的时候,也要构成限制和约束——这时候,要求我们对于共同善的理解。(少数精英的理解裹挟个体自由)不能脱离个体自由来讨论共同善,「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个体的视角;反之,我们可能是从第三者的视角来看的,微妙的区别。——个体自由和共同善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一个通道?

「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这个问题本身可能也是变的;当我们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之下,我们给出的答案可能是不同的。【好像是很形而上的问题,但是影响了我们的人生。】「文明人不同于野蛮人,……但是果敢地去维护合体信念」——现代的语境下理解什么是共同善。

【立法:民主程序是多数决。】

【康德《什么是启蒙运动》……「什么样的人生是完满的」,《公民历史下的……》,是不断的发展的历史的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中,公众自我启蒙是可能的。】

所以,下次课讨论北雁云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