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权利

  • 权力本身是有成本的。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等会对于宪法的基本权利构成威胁?
  • 第二点,宪法是「公法」,它的权力可能在私法中也会涉及到;同样的权力在不同的范畴可能会发生转变。比如「人格权」

今天关于两个权力:言论自由和人格权

言论自由

木心的一句话:「文字产生之前,就有文学产生」,交流的方式。所以,交流/言论本身和人是紧密相连的。

比较一下。我国宪法;美国宪法是修正案第一条。

注意不能仅看35条,整个宪法文本之间的联系。借用整个宪法来看待。我们理解的时候,我们先看法律禁止了什么言论,在此之外可以所(规范的主体是公民)——53条赋权的对象是公民,而约束的对象也是公民。而美国规范的主体是国徽。

  • 正反的结合:「正」是53条,其他是「反」
  • 而美国:原则上享有言论自由,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限制,限制是例外。

这是「政见」的一个调查。认为,中国公民更多强调政府作为一个中介的存在,并不热衷于直接参与政治。

之前上课谈到《乌合之众》,在群体中展示出庸俗的状态——问题是,人在群体中是必然出现这一情况的吗?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没有政治教育就不能参与政治?在这个调查中,似乎很多北大的学生认同这一观点。

人格权

对于「人格权」的讨论,在公法方面仅有这一条;而最近的对于《民法典》的讨论,就有「人格权」要不要单独出来,可以看到这次非常全。

关于「人格权」的来由,是和当时特定的历史联系在一起的,文革中牛棚等对于人格的迫害;而今天我们对于人格权的讨论有了不同的语境。

  • 首先,对于「人格」进行认同。在罗马法中,人格是一个身份概念,这和后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一致的。

  • 今天讲的人格,则是在启蒙运动之后的。启蒙之后「人」首先是平等。1. 从身份变为众生平等的法律资格。2. 上帝赋予人的秉性是「理性」,所以「人格」中还有理性。(康德的理论)——身份概念向伦理概念的转变。

宪法中「人格」概念都是来源于康德,硕士论文《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

人看到周围的世界都是合乎目的性的,所以人会对于「和目的性」的本能诉求。这是讨论人格的前提。所以,什么样的人生是值得过的,追问这个问题,最终的目标是人要是完整的、合目的性的。三个层面相联系

  • 幸福。幸福是回应/满足自己偏好的,和感性联系【感观世界,自然法则】【服从自然法则,他律】
  • 道德。理性的存在,不是满足自己作为感性需要的工具,而是为自己理发,作为目的存在而非手段存在,【理知世界,理性法则】【作为目的的人格】
  • 宗教。

三者中,道德是最为根本的。因为在履行道德的过程中,人是作为目的存在的。自由意志是人格的标准,并用自由意志为自己立法,这一过程中确立了尊严

独立的人格,意味着不能依赖于外在的世界存在(所以偏好/欲望是自然的产物);必须要作为目的来对待,和自由意志、不能作为手段来对待关联在一起。

人格和尊严看似分离,但是 1. 是否内心自由;2. 是否作为目的来对待(人的主体性)


上节课两个角度来理解。2. 要理解公法和私法在不同角度来对于人格权的理解。围绕康德来探讨人格权;人格权是来源于二战背景;来自德国基本法,所以要回到德国语境。

中国社会科学,这两年的基础研究:概念史。很大程度上引介西方的概念,上个世纪开始的自觉:我们学术的自主化?需要厘清概念,这其中有一个再概念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自主性的过程。【理论渊源】

人格的起源,人对于和目的性的天然的诉求,形成人格的尊严的概念

尊严的两种渊源:对于人的理想想象,我们可以认为 1. 人格是和目的性的;2. 人的自由意志。所以,人格权的保护(核心的价值/利益),保护的是人的内在价值,涉及生命价值的良知自觉。凭借人的自由意志去实现个体的价值。

  • 基于「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精神利益」的理解,对于和人格紧密相关,而和社会一般的利益关联不大的部分,划分为私密领域;
  • 隐私领域,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出现矛盾的时候,可能会牺牲个体利益;
  • 公共领域,上节课「靠左行靠右行」,不会关涉到生命的终极价值的理解和实现,而「是否要战争」就关涉到生命。

德国基本法十二条,就关涉对于生命的终极价值的理解,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干涉。

一个核心问题,人作为主体,对于生命和道德的最根本的利益,我们根据生命价值和价值的实现,和公共领域之间划分界限,国家的权力。一方面强调国家的消极;另一方面,如何理解生命对于自我价值的实现,这是绝对的领域吗?「人的自主和公共的冲突」,很难有绝对的领域——我们有一个伦理责任去维护国家的运行。

注意到,德国基本法中也有涉及到「国家作为伦理主体」

国家作为伦理主体的责任

结合康德,无论是生命价值还是自主,都涉及到双重的维度:

  • 生命价值的客观性。1. 有神论者,客观维度在于神的创造力和爱(启蒙运动初期的思想家中),我们随便让人的生命消逝,就是对于上帝的创造的否定;2. 作为无神论者,人为代表的万物是自然的创造,甚至人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就有维系自然的责任。客观性,在于如何使人的生命价值存续并且发展?【客观价值,源自神创/自然的肯定】——因此这里蕴含了某种国家责任。大多数国家对于自杀的消极态度,对于器官买卖的反对。
  • 主观维度:生命的神圣价值和完整性,不完全在于上帝/自然,同时每个人都有独特性和卓越性,在于人的自主的选择。人的精神力量成长的过程中,将重塑自我,这是另一种完整性的价值。【自主的选择力和创造力】——国家体现为消极的尊重,没有对现有秩序和他人造成危害的时候,不干涉。

这是生命价值的角度

  • 在对于生命价值的维度里,和康德的人的价值的三个层次之间有关联。一方面康德强调「个体幸福」;另一方面,除了幸福,要进入道德的世界,这才是我们的自由意志在发挥作用,真正作为目的而存在;不受制于限制,和来世、未来联系起来,宗教意义上的价值,从而呈现完满的人生。
  • 【涉及幸福的时候,主观;和道德联系起来的时候,康德的客观唯心主义就展现出来了,理性具有客观性】和一开始的罗马法联系起来(客观的维度,每个人的固有身份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共同体,人的伦理责任;人格的实现,个人自制等,并不是独立的;人在实现的过程,必须要考虑到共同体的利益。
  • 总结,自主的两个维度:人的自主,出于自爱原则追求幸福,和生命价值的主观维度呼应;另一方面聚焦个人选择所需要的人格义务,良心自觉预设了个人的道德责任,是作为个人的价值的不可缺少的部分。

都预设了国家的不同责任。

  • 从生命价值的角度来说,一方面,生命存在固有、客观的价值。人格权的保护意味着生命要延续下去并发展出趋向于完善的状态。所以国家要承担维系其发展的责任,创造外部的基础。【罗斯福,30 年代,免于恐惧/匮乏的自由,得体的生活】——福利国家就是要在物质的层面去提供支持。

    另一方面,除了存续,还要发展——国家要为个体去理解生命价值,所以要创造更为包容的社会环境,提供不同的可能性。

    总结:1. 保证得体的生活的责任;2. 发展出不同的可能性,提供这种可能性,制度性的保障

  • 自主的角度。选择个人幸福,国家有消极的/尊重的责任。「自主」不是绝对的自主——强调个体作为伦理主体的维度。这里面国家的责任?人格权的保护,出于社会整体性关系中理性的主题,主观的自主和客观的责任

    (1. 排斥极端的个人主义;2. 另一方面,源于纳粹,抗拒人作为手段而非目的存在的状态,即拒绝纳粹式的集体主义)(联系罗马法「建构」的作用)(柏林对于积极自由的警惕

民法典的编撰,一方面是对于现有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国家的立法,是否挤压了民间的自由立法的权力?公法的调整的时候,国家要做到「伦理中立」的状态。

两种国家伦理责任:1. 涉及到具体的道德目标去约束公民的行为,考虑的是社会伦理的认知;2. 另一个维度,致力于公民一般性的发展出责任意识和道德能力——让他去意识到责任/能力(前者是给出正确的答案,后者是给出这样的一种能力;具体的目标,和责任伦理的培育)

这两种国家伦理责任的两个维度:1. 一方面是消极的尊重;2. 采取客观的/间接性的措施去鼓励个体意识到并且承担责任。但是后者的责任承担,要以不违背前者的消极的尊重为前提的,也即不能造成不恰当的负担/个体选择的障碍。讲「法律保留」时候的例子,从事前许可到事后监管的转型(允许你进去,除了问题再进行处理,这也是鼓励公民进行主动选择)。(国外对于堕胎的讨论,国家是让主体意识到这是个体的审慎选择;既不对个体的选择构成障碍,又鼓励其选择——联系到民法典的制定中,离婚冷静期要不要设立)

【负责任的伦理主体】基本权利的角度,理解公民身份,国家和个体的关系。

这个主题结束,第二个主题:自主观念的联系。

民主

自主观念

启蒙之后,「自主」变为重要的概念;这是民主制度之所以成立的原因。

(区别于君权神授等,)当自主的概念引入公共生活的时候,秩序建立在「公民同意」的基础上。——对于民主制度的理解。

但是涉及到我们对于民主的本质?今晚的议题

民主的本质

两个层面,执行(交给政府)和决策(进入到民主决策空间中,具有伦理的正当性);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议题都能进入到民主决策的公共空间中。什么样的议题?

  • 分歧存在的客观性——比如涉及到知识性的客观问题,如疫情的来源、传播问题(当然进入到后期,这一决策有没有对于公民的限制,这里就可能进入到公共决策空间)
  • 明确的行动指向——即很难有共同接受的问题的时候,就很难进入。如信仰的讨论,要证明自身信仰,很难说服对方(宗教问题和公民身份之间的不关联)(当然,涉及到宗教信仰的外部性议题又是另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民主是什么?1. 民主是多数决;2. 民主是妥协?对吗?从民主的过程来看:

  • 议程开放:做研究,提对问题就完成了一半;公共问题也一样,议程设定。媒介时代,传统传媒也要存在,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议程设定」。(其决定了民主决策的走向);议程设定的开放性,让尽可能多的选项都进入到公共空间
  • 表明信念,阐明立场:一个理想的议程,除了允许进入,议程开放,还要让各个个体阐明信念/立场
  • 权衡证据和论点
  • 识别问题,对话促进并深化思考
  • 协商调整,形成共识(投票)

明确第一点:民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片段——而我们的「多数决」只是最后的协商之中。当我们的民主过程顺利推进的话,民主决策要考虑两方面:1. 保护价值;2. 效益价值。能够被决议影响的各方参与到决策中,参与的广度要有要求。效益要求,参与之后,要高效的决策,有效率地产出这一结果。(上一页)

民主如果理解为一个过程,多数决因为同时能满足保护和效益的目标而产生——所以其是最后的行动指向的决议的时候。多数决是决议规则的一种(甚至「抽签」也是一种决议规则);决议都是民主的最后的片段。

民主≠决议规则。决议规则好处在于给出一个明确的产出结果/产生共识的方式。整个民主展现为「商谈」的过程,重要的是共识的产出,多数决是这一产出的决议规则。所以最重要的是相互了解,相互对话的过程。

什么样的公共决策是「好的」?

  • 亚里士多德)最早是「公意」,形而上的观念,大写的 Reason,是客观绝对的,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来自上帝/自然并不重要,重要的客观的绝对理性
  • 马克思韦伯,权威的三种形式,「君权神授」、人格魅力性、法理性。retionality,实然状态的,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公共理性。——弊端在于人类不再有理想,公共理性变为了完全实然的描述,停滞不前。
  • 两种「公共理性」都是极端的,(看似巨大差异之中)都隐含了一种极其强大的、专制性的影响(前者,纳粹德国被 施密特 利用,一部分人掌握了绝对真理,「政治的根本问题是区分敌我」,这是每个人的生命都处于危险之中)
  • 就有了哈贝马斯「协商理性」。如前所述,强调对话,把公共理性从大写 Reason 转变为小写的 reasons,进入到对话的语境中,在彼此对话说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共识,多个 reasons (理由/观念)所形成的共识——既能克服 Reason 的专断,又能克服静态的 rationality。——从独白走向对话。协商民主的转向。

西方,区分哲学和政治:哲学探知真理,政治关联意见的领域,政治意见。阿仑特「哲学的复归哲学」

【韩石东 提问:哈贝马斯的「协商失败」,现代公共议题中,共识出现的可能性?

回应:1. 一方面归属政治哲学,是理想的图景;2. 但完全理想化/实然之间,问题在于,除了协商的共识,还有没有其他的方式?(民主落实的时候有各种困难,但这种困难是否有可能克服?这和是否否定民主是两个问题)

分析存在,如何应对?首先,要形成对话,我们的冲突,很多时候在于没能建构出一个有效的平台(非常俗套的观点),整个社会在常识性的构建方面,处在一个启蒙的状态,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构建出对话。

微博?是不是一个公共领域?另一个问题,公共讨论的实名制问题,一方面匿名可能出现发言尺度不受限;另一方面实名制可能出现「寒蝉」效应。

回应:还是涉及到公共讨论的构建,常识性】

反思:人的自利性

最后一个问题,提到民主的机制的时候,更多有伦理基础,但没有实证基础:动机合理的情况下,结果是否是好的?(上面的三个现象,大众读物《乌合之众》,《黑镜》第一集)

马克思韦伯,区分了动机/信念伦理(动机的伦理性)、责任伦理(现实运作的结果如何)

他認為,一個好的道德家,未必能夠成為一個好的政治家。他指出,人類歷史的一個基本事實,就是政治活動的最後結果,往往與它最初的動機甚少關聯;甚至產生與最初的動機截然相反的結果。因此,從政者不應僅僅關注自己的道德動機,更重要的是考慮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他把關注動機的從政倫理稱為「意圖倫理」( an ethic of intentions),關注後果的從政倫理稱為「責任倫理」( an ethic of responsibility)。從政者應包含這兩種倫理規範。

堅持意圖倫理的人,亦要考慮責任;強調責任倫理的人,也要有自己的意圖。只講意圖倫理,那就會只關心自己的動機是否純正,所做的事是否對得起良知,至於自己的行為是否能產生理想的後果,那就只問耕耘不問收穫了。強調責任倫理的人,則每走一步,必慮及它直接的現實後果。他們認為濁世中本就充滿了為爭權奪利不擇手段之徒,因此政治家應從最壞的假設出發,爭取盡可能好的後果,而不應只從自己的道德、理念等願望出發。政治家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每一個後果負責。韋伯認為,政治家的基本素質是:投身理想目標的熱情,即意圖倫理;責任感與冷靜的判斷力,即責任倫理。

堅持自己的理念並毫不妥協的人,可以論政而不能從政。倘要從政,就不能只抱着意圖倫理去行事,而必須考慮對托付你的人士,比如選民的責任。

这是最后给大家的思考视野。

  • 希腊城邦以来的想象,人进入到公共领域中就呈现出美德。(公共领域)

  • 经济中,就是自私的(私人领域)

两种想象?布坎南认为人在公共领域中也有非理性的样态,诸多的问题,但对于民主机制坚持下来,意味着我们没有面对这些问题停止下来,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克服?——丘吉尔「民主不是一个好东西,但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比它更好的东西」(所以我们才能坚持民主,正当性;当然他在伦理上的正当性是非常强的)

公共领域的自私和私人领域不一样——公共领域中受到规则的束缚;规则形成的重要性

自由与平等

很多文献,平等和自由的潜在冲突。2011 年前后,皮凯蒂《21 世纪资本论》。两个核心观念(与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对话的可能性)1. 资本收入比工资增长快的时候,贫富差距加大;2. 可以依赖的唯一手段是政治(这里是主观的论断?)

耶鲁大学 丹尼尔,2016 年的一本畅销书《精英主义的陷阱》,核心观念:美国经济状态的发展/建构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政治生活。一个观念:天赋造就成功,每个人凭借自己的天赋获得了应该获得的部分【能力和所得的匹配,社会达尔文】??丹尼尔 false pride ,那些可称之为天赋的东西是你恰好在社会中获得的,没有获得成功的人并不意味着没有天赋。(偶然性的获得,非客观的,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为什么会这么讲,2016 年特朗普获选,经济的结果,利用这样的阶层固化所带来的民间的不满(有意识地回应平民的诉求,打击精英);或许这是这本书畅销的原因。

民主与教育

另一个反思的视角:法国大革命。和英国/美国革命的区别,这里没有很好的民主训练/教育

这是 2000 年北大未名 BBS 的一个调查,选题:「如果人民没有受过民主教育,他们是不应该拥有普选权的」,同意的人数远大于反对。

所谓的「政治教育」本身,除了学校教育之外,还要实践教育;没有实践教育,政治是一个高高在上的敏感物;只有这样才能脱敏。

人性:自利?

区分自立和自私。区分两种自利,「经过启蒙的自利」和「非经启蒙的自利」。上面的一本拓展读物《阿特拉斯耸耸肩》(很厚)

  • 自利并不等于自私,只有当自利未经启蒙,不考虑社会的时候,自利才会转化到狭隘的自私
  • 在进过教育/启蒙之后,经过启蒙的自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可能达成共识,或是减少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之所以要鼓励公共讨论,就是在启蒙;不否认人都是带着自利进入讨论的,但是一个合理的程序可以降低这样带来的风险。

怎么样在个体的认同之外获得对于公共的认同?下节课

还一个议题,勒庞的《乌合之众》

  • 群体心理,并不一定意味着一定会进入到乌合之众的状态中

  • 「过度使用」,过多地接受外在的信息——这和现代的议题联系起来,个体的独立思考的能力。

    • (一个不喜欢的哈佛法学院畅销书作家)写的一本书中,信息茧房

共同体与个体:文化、宪法与认同

公共领域的认同,萨义德在自传《格格不入》的追问,「我是谁」

文化认同

构建认同的第一个向度:文化

西欧的民族国家的构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民族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是文化的概念,指称的是血缘共同体;预设了文化的共同。民族核心解决的是文化认同的问题。

我们的文化核心概念:中华民族。两个部分:1. 中华,和传统认知紧密关联,中原/中土/中州,和传统对于世界秩序的理解紧密关联,天下秩序,我们处在地理、文化、政治的中心,和独立的民族国家是没有关系的(一直到 20 世纪初,民族意识才得以产生;中国的传统是「天下大同/一体」,区别只是中心和边缘)——天下秩序的王朝向世界秩序的民族国家的转型;费孝通「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2. 民族,现代的国家概念的承袭——中西对话,古今对话的结果;一部分是来自于传统,一部分则是现代国家概念。孙中山的转变:「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后来则是强调了「国族」的概念。

现代国家在构建的过程中,首先找到依托点是文化。我们天然的认同和自己有相同的历史文化习惯的人;强调历史记忆和文化认同——优势在于,不局限于构建民族认同,还可以维系更为广泛的认同,如春晚的海外同胞。

文化的短板?

  • 第一个问题:「顾颉刚」《中华民族是一体》,日本在中国本部、周边等的概念区别目标进行分裂中国,顾颉刚的核心观点是,虽然有不同的族群,但是几千年的同居过程中,在血缘上融为一体。「费孝通」作为人类学家,认为真正到公共政策的事实上有问题;提到在文化语言上,首先要承认不同民族上的差异;然后再去讨论统一的概念,「多元一体」

    动机不一样,一个要解决外在危机,一个看到了这种可能带来的问题。文化的同质性处理不当,可能带来冲突。

  • 第二:没有理性的考量,那么培育出来的公民,常出现「热情有,理性不足」的情况;我们在抵制日本,却表现为损害同胞的日本车?再比如,阿仑特《耶稣撒冷的艾希曼》(以色列警察在阿根廷逮捕了艾希曼,阿仑特全程跟进审判;一方面,提出了「平庸的恶」。历史叙事角度,不同于反犹问题的角度——发现了一个事实,很多犹太中层的人参与到了对于犹太人的屠杀。另一方面,一个重要的哲学思考,仅仅从受害人的视角来讲述这段历史,优势在于民族的苦难中唤醒认同,但是这种激情有理性无的状态中无助于境遇的改善。【类似于哈贝马斯,历史塑造】),文化认同中情感的问题;最后得出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的论述,犹太人境遇的改善就要求他们参与到政治中。

    总而言之,如果用一句话概括犹太人的主要问题(并非全部问题,因为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冲突等也是问题),那就是政治上无权,以及利己主义精神在犹太人群体中的普遍存在。——摘自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52233277

政治认同/宪法认同

政治认同,最主要的来源是「启蒙运动」。

主要是英国和法国。国家认同不同于文化认同,这种逻辑完全以理性来展开:国家的建立要比没有国家,个体会生活得更好。文化认同转向政治认同

启蒙的几点重大影响:1. 国家秩序从一种主观秩序转变为客观秩序(基本权利),对于公民美德的忽略;2. 公民是国家的主权者,另一方面又是服从国家统治的个体,联结这两个身份的中介是政府。一方面贯彻主权者的意志,另一方面要对个体进行统治。

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讨论,关注于共同体(政府)能够做什么,而苏格拉底「何为好的生活」式的问题则被忽略了。

【这是英法启蒙的视角,而苏格兰启蒙的视角则完全不同。】

宪法爱国主义,把文化问题转化为民族问题。通过宪法包容少数族的差异。政治认同来弥补文化认同的问题;核心是宪法认同;从情感联系到理性视角来理解国家和公民的关系。

(真正借助于宪法、借助于权力)最早的实践是(二战后)德国。正是因为对于特定民族的偏好造成了这样的一场灾难,所以凭借此再无法构建认同。因此,宪法爱国主义,借助于宪法、借助于基本权力构建认同。「斯登贝格」,宪法秩序本身就是祖国的一种表现形式,解决掉了差异性的问题,从文化认同到宪法/政治认同,把差异性的文化变为对于宪法的共同认同。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防止民族偏好/伦理共同体所导致的极端民族主义。

此后,哈贝马斯,怎样在欧洲共同体上构架政治认同体?核心的是公民身份替代民族身份。宪法认同来构建公民和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宪法爱国主义可能的问题:人作为理性的对象,简单化处理?

第一个问题,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宪法爱国主义的表彰。仅仅把个体和共同体建立在权力的基础上,第一可能导致「权力幻象」,把一切道德变为权力,复杂的道德转化到权力话题,限制公共对话/道德对话的范畴,并且使对话陷入僵局。20 世纪末,哈佛 Glendon,堕胎和离婚问题,对比西方和美国,美国全部还原为权力问题,两种权力的对抗,女性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力和胎儿的生命权,讨论停止不前;而福利的北欧国家,讨论的是生命价值的实现,以及儿童保护、公共卫生的讨论,涉及到更为广阔的背景,关注什么才是对社会、对国家更为有效的。【老师的一本译著中,「不妥协的抵抗权」,不合作的实证品质,不合作,无外乎两种形态:1. 政府要求公民几乎是英雄的;2. 还原为权力问题】

第二点,「一种没有国家的理论」。1. 赋予阶层「用脚投票」,通过全球化来形成认同(往外走);2. 贫穷阶层,转向地方社群(往下走)。国家仅仅是构建国家的一个阶段,完全被架空了。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还是(宪法)文化。

宪法爱国主义还是两部分组成:1. 普遍的规范,以全力保障为基础,建立在所有人都被看做自由平等的个体来对待,约束族群文化带来的排斥性问题;2. 然而可能带来国家消亡的问题,宪法的特殊性没有得以实现。有作为特殊性补充的宪法文化。是什么样的动机使我们认为每个人是平等的?——道德动机,认为其是每个国家都是不同的,使得不至于走向「世界大同主义」。一方面,宪法规范的道德动机的原因不同;另一方面,道德动机(宪法规范)所呈现的样态也不同。

核心观点:规定一个国家宪法精神以及宪法认同的,还是这个国家的特定文化,而普遍性的宪法认同仅仅是为了避免(文化认同)可能带来的问题。

宪法文化如何得以产生?同哈贝马斯 50 年代和德国历史学家的争论,……强调客观性,后者带着反思性。不仅界定了过去,还在这一过程中反思性的构想未来,决定了如何走向。

问题在于,历史文化,如何融入到普遍性的宪法规范/道德规范/动机?首先,哈贝马斯的「公共商谈」,以达成「重叠共识」,通过这一共识所展现出来的就是我们的宪法文化。第一方面,借助重叠共识,通过商谈来确认我们的宪法。

第二方面,历史叙事本身使我们构建共识(fuke,话语表达可以构建),宪法本身……稳定性,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古老的(苏格兰启蒙,传统本身就是正当性)。宪法本身可以作为历史叙事,可以讲述国家,构建当下……未来。宪法修饰中「我们人民」,借助于这样的叙事,从民族的历史中,让人民感受到我们是政治规划的参与者,宣誓主权的画面,构建了一个独特的个体但是可以获得不朽的意义。

中国的现实语境的复杂性,我们在还没有完成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同步地应对后现代的问题(仅仅强调权力所带来的问题)。所以不是要弱化谁,而是要在这一过程中,思考我们和共同体之间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