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围绕 2012 年占海特事件,以公民身份的视角从受教育权、迁徙权的角度分析了公民身份在其所代表的城市流动人口中的缺位,并从户籍制度和城乡关系的发展的角度探讨了这些问题的原因。

2012 年 6 月,江西户籍的初中生占海特注册微博账号,自称 「少年公民」 表示希望自己能在上海参加中考,并发布「约辩」帖邀请京沪籍人士在上海教委针对异地高考等问题展开辩论,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占海特生于珠海,户籍则在江西,小学和初中均在上海就读;然而,由于占海特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违反了独生子女政策,根据上海的入户政策,其一家不能落户上海,因此其只能报考上海的职校或是回户籍地江西参加中考就读高中。面对自己无法参加中考的窘境,在和学校、教委沟通无果后,其实名注册了微博账户作「绝望前的呐喊」,主动和一些微博大 V 讨论,并公开向京沪籍人士「约辩」,迅速引发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这一特殊群体的共鸣。

占从小和父母一起生活在上海,而她在成长学习的过程中也对于上海这个城市产生了认同,她同班里的孩子一样认为自己是一个上海人;然而,由于户籍的问题,在现有政策下她无法取得和身边的人一样平等参与中考的权利;以少年公民自居的她喊出了「 享受公平教育是作为公民的权利,我不愿意妥协回到江西老家读书」的宣言,而这一议题在线上线下所引起热议,说明了这一问题并非个例,存在的时间会短,涉及到的群体不在少数,他们中的很大一批人可能也面临着同样的窘境。

数据显示,截至 2010 年,全国流动儿童总数达 3581 万,能否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显然是关系到他们切身权益的重要话题。(此外,与「流动」相对的「留守」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除城市流动儿童之外还有滞留农村的 6102 万留守儿童,构成了全国儿童人数的三分之一。)(李淼 2015)为什么同样生活在一个城市,某些孩子却不能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要远去一个毫不熟悉甚至没有多少亲属的户籍地就读?《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的首要关注点是公平,而占海特现在面临的问题则是,在同等的公民身份下,能否接受平等的教育还受到户籍制度的制约。

基于德沃金的平等理论,江雪松(2007)在受教育权方面区分了两类不同的平等权:第一类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机会、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配的权利;第二类则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所具有的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即「标准之下的平等」。其指出,尽管现行的高考方案实现了(区域内的)第二类平等权,然而高考制度、教育制度、户籍制度本身却没能保障第一类平等。这样的不平等,户籍的差异所导致的受教育权利的差异,在北京、上海等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尤为凸显。

马歇尔在演讲「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把公民身份的构成看做是由市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所组成的复合范畴。而其中「公民的社会权利是公民身份三种要素中实现最晚的一种权利, 它是指一国公民, 不论其在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中的位置和处境如何, 都有资格享有福利、教育、医疗等一些使人们过上『体面生活』 的权利」(李艳霞 2005)。可见其着重点在平等,然而,城市流动人口却在现实上处于「经济上接纳,政治上排斥」的尴尬地位,仅实现了「半市民化」,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成为「农民工」,而尚未完成「后市民化」,即逐渐融入到城市成为成为真正的市民(钟水映 2007)。作为绝对不算少数的一群边缘群体,他们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却不能享有真正的「公民身份」,他们的声音很难在主流媒体上出现,接受城市的文化却无法得到政治、文化上的认同。占虽然不属于我们对于流动人口的典型想象,却因为户籍问题而面临着这一群体所共同困扰的问题。

从根本上来看,这样的问题显然和户籍制度密切相关。

建国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可划分为 3 个阶段:建国之初属自由迁徙期,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1958 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建立起了城乡二元格局,严格控制户籍;改革开放之后,人口的流动性增强,原本的的户籍制度也有所松动,属半开放期。可以看到,户籍制度的沿革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城乡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建国之后,服务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我国在经济社会层面建立起了全方面的城乡二元体制,农业和非农户口之间也建立起了严格的区隔;改革开放以来,进入了「城乡⼆元经济体制破冰阶段」(张海鹏 2019),通过向农⺠赋权和推动市场化改⾰的⽅式,逐步打破了城乡⼆元经济体制;然而,于此同时户籍制度的改革却相当缓慢,流动人口在城市仍然面临着诸多制度制约和歧视。

迁徙自由权(Right to Free Movement) 和人身自由权有着密切的关联(张晓玲 2006),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即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而 1954 年的宪法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然而与 58 年的《户口登记条例》相呼应的是,此后的 75、78、82 宪法中均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加,然而这表面的迁徙难度和成本的降低之下,却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帮助他们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制度保障,阻碍了真正意义上的迁徙自由,他们往往身在城市而非此中人,于此同时也伴生了诸多的问题。

诚然,在地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状下,完全放开户籍制度是不现实的;大城市人口饱和、资源紧张的状态下,设置「准入门槛」或许确属无奈之举;然而我们也确实看到了六十多年前的户籍制度在当下所显现的「水土不服」,确实从流动人口在城市所面临的教育、社保、医疗等诸方面的困境中看到了这些边缘群体公民身份的缺位。在认清现状了解问题的复杂性困难性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不作为;仍以流动人口的教育问题问题,李淼(2015)指出同在一个城市中的分别以本地孩子和外来工子女为主的公立重点中学和非重点中学在教育机会、教育过程、教育结果方面的巨大差异;然而,即使人口户籍制度不能放开,从教育资源分配、制度监管等角度对这些问题的改善或许未必是不可行的。近年来,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到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讨论,从新型城镇化到乡村振兴战略,我们看到了正在萌发的公民意识和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一步步落实,然而要实现公民在市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上的真正平等,需要我们长期的反思、讨论、权衡与行动。

  • 钟水映 2007 农民工“半市民化”与“后市民化”衔接机制研究
  • 江雪松 2007 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由我国高考录取地域差异看受教育权平等
  • 李艳霞 2005 公民身份理论内涵探析
  • 张海鹏 2019 中国城乡关系演变 70 年:从分割到融合
  • 张晓玲 2006 《人权理论基本问题》
  • 李淼 2015 不可逾越的“人生起跑线”——学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边缘化